独子归天离异怙恃各分走一半骨灰 母亲告状要将儿子骨灰迁回上海
梁密斯和黄先生于1985年挂号成婚,第二年生育独子小黄。从此,两边干系不睦,最终在2015年经法院讯断仳离。但是梁密斯和黄先生的干系并未跟着婚姻干系的终结而有所缓解,反而因为2年后儿子的归天而再次激化。
在梁密斯看来,前夫与儿子因为款子问题多次争吵,最终导致儿子精力瓦解、非常惊骇。在双重冲击下,儿子不幸病发而亡。为了证明本身的说法,她还提供儿子归天前与黄先生的电话通话记录。她暗示,儿子与黄先生剧烈争吵后,在短短25天内5次去医院就诊,并最终病危灭亡。而在此进程中,黄先生不只不伴随不照顾儿子,还恶意不通知她儿子病危。儿子被公布灭亡时,身边没有一个亲人。在小黄灭亡后,梁密斯和黄先生还将小黄的骨灰一分为二,各自保管。梁密斯说,从此黄先生以将儿子的骨灰都埋在一起为由,将她手中的骨灰拿走。可是黄先生却将儿子埋在了江苏太仓,恶意将儿子孤零零地葬在外地,远离长眠于上海的6位尊长。为此,她告状要求将儿子坟场移至上海,与6位尊长长眠在一起;同时要求黄先生抵偿她精力安抚金5000元。
对此,黄先生却暗示,梁密斯在儿子生前未尽一个母亲义务,儿子归天后还要阻扰其操办儿子后事,抖客教程网,儿子火葬后还将儿子骨灰分成两半。其已为儿子购置了坟场并将其保管的儿子一半骨灰举办了埋葬,梁密斯本身扬弃了另一半儿子骨灰,就无理取闹要求其为儿子迁坟,实际上梁密斯是要在儿子死后继承反扑儿子并给其心理冲击,现儿子埋葬的坟场是其生前的愿望,也是本身对儿子的最大告慰。故请求法院驳回梁密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密斯和黄先生在儿子归天火葬后,通过协商将儿子的骨灰分成两份各自保管与拥有,故两人对各自保管与拥有的儿子骨灰均享有埋葬权并负有埋葬义务。本案中,梁密斯告诉其将保管的儿子骨灰交由黄先生合葬,因遭黄先生否定,且梁密斯未举证证实,故不予认定。现黄先生为儿子选择了坟场并将其保管的骨灰举办了埋葬,因不能证实梁密斯与黄先生的儿子在生前对其埋葬方法有昭示的意思,故不能认定黄先生的行为加害了梁密斯的权益。梁密斯认为儿子应与祖辈埋葬在同一墓园,但选择迁移的公墓并非儿子的家属祖坟,且另行购置坟场会发生一笔不小的开销,故对梁密斯要求迁移儿子坟场等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审理中,黄先生明知不清除与墓园的骨灰埋葬协议,梁密斯是不行能随便迁移儿子坟场的,可黄先生仍作出如想要迁坟则随便梁密斯的暗示,而随意迁坟乃民间禁忌,是对逝者的不敬行为,故法院但愿两边从尊重亡者角度出发,理性协商,定纷止争,使亡者安眠。据此,法院驳回梁密斯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