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负债人连发20个250元 债主怒而报警【核心】
裁判文墨客效后
被告以20个金额为250元的微信转账
向原告付出欠款
原告未吸收并拉黑了对方
这种行为可否视为
原告对被告欠款的拒收?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是否支持?
(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
齐某向张某购置货品一宗,但恒久拖欠货款。张某多次催要,齐某始终拒不付出,张某遂将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整,两边于2022年7月告竣调整协议,约定被告齐某于2022年10月1日前向原告张某付出货款5000元,若不能定期如数付出,则需另行付出违约金1500元。调整墨客效后,齐某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20个金额均为250元的微信转账,合计金额5000元。张某收到红包后感受受到了侮辱,于当晚报警,并在微信大将对方拉黑,也未吸收转账红包。最终,张某未能在10月1日前收到欠款,遂向安丘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齐某随即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身已经推行了还款义务,但张某拒绝吸收,错在张某,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
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原告张某不吸收被告微信转账的行为可否视为对被告欠款的拒收。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齐某该当依照调整书的约定向张某付出5000元货款,但齐某在未与张某相同的前提下,以每笔250元举办微信转账,且微信转账未标注性质和用途,导致张某认为该行为具有较明明的侮辱性而拒绝吸收,属于推行方法不妥,不能视为张某对齐某欠款的拒收。另外,两边告竣的调整书未约定付出欠款的方法,微信转账并非付出欠款的独一选项,在微信被拉黑后,齐某未采纳其他推行方法举办调停,导致还款义务没有推行完毕。推行期限届满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切正当令划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齐某的异议请求。后齐某提起复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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