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天福天美仕被厦门市监局处罚
近日,信用中国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据厦市监处﹝2022﹞24号显示,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759.341元,并处罚款90000元。
据企查查显示,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林伯琪担任法人。
据官网介绍,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在福建厦门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金8000万人民币,在翔安产业区建立天福天美仕生物科技园区,总投资约1.7亿元人民币,占地100亩。天福天美仕生物科技园区于2010年8月21日正式启用,园区内配置包括美容护肤品、健康食品、日用品三大系列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中心,化妆品生产厂达到国际GMP厂房标准。2013年5月正式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那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是什么?据悉,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9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核查直销企业以合作形式变相转让直销经营许可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当地的直销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其中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被“点名”要求核查。
不得以直销模式从事非直销产品销售,禁止以直销模式参与新生命公司SOMA DERM保温凝胶产品的经营销售。
不得帮助新生命公司规避法律、逃避审批,使其以借壳方式开展违法销售活动。
不得让新生命公司以天美仕公司名义、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营销活动。
加强对关联公司及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宣传行为,严禁对经销的凝胶产品作夸大或虚假的宣传。
积极配合对天福天美仕未经审批擅自股权变更行为的调查工作。
请天福天美仕按照上述意见开展整改,并于2022年1月8日前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