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在未作侦查环境下,未通知本人的环境下,违法备案,冻结被告人微信零钱,对小我私家糊口造成极大影响。特在此投诉。
案号:(2023)冀0181执保215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划定,对国民(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被告住所与常常居住地纷歧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领,由此,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违法违规受理此案,并对本人举办工业保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之划定,特此投诉,要求辛集市人民法院取消本次备案,清除本人工业保全申请,另如需告状,请通知原告由被告人地址地举办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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