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本人在2024年6月3日18:00阁下收到微信被付出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令划定及有权构造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付出账户限制了付出成果。如有疑问请接洽法律构造咨询。法律构造: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06号,接洽电话:0358-8327182、0358-8327183、0358-8327184
一、接洽法院,经询问才得知是因网络贷款条约纠纷,原告是“法达人(临县)科技有限公司”。可是经核实本人并未向“ 法达人(临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过任何贷款;且未收到债权转让给该公司的任何通知,抖客教程网,本人实属不知情;未颠末我本人同意签字的环境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取消,可是担当让人同意的除外。 原告“ 法达人(临县)科技有限公司”策划范畴并不涉及金融贷款及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故猜疑存在不法策划和恶意告状环境。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106号 文书。之前也充公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限制本人微信。导致糊口未便,无法付出一日三餐!(因身上没有现金,平时都是微信付出)
本人今朝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国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地址地人民法院统领,被告住所与常常居住地纷歧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领。本人户籍地是云南,常常居住地也是在云南,无论是住所地照旧常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
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环境下将我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催债人员,多次举办恫吓威胁,对本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常常居住地统领原则,照旧凭据住所地统领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统领权。请贵院清除微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