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囊城县人民法院
事发地域: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涉及单元:河南省襄阳市人民法院 一:本人在2024年7月26日10时03分在微信付出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付出,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
事发地域: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一:本人在2024年7月26日10时03分在微信付出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付出,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4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挂号并不是该法院号码,而且接电话的事恋人员全程为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抖客教程网,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付出成果.
四:本人登岸人民法院网河南省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豫1025财保45号
五:今朝为止没有在河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国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被告住所与常常居住地纷歧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领。本人无论是住所照旧常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襄城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环境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凭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划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取消,可是担当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常常居住地统领原则,照旧凭据住所地统领原则,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统领权。请贵院清除我的微信付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