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外婆家溺亡 父亲告状索赔80万(图)
1岁五个月小宝(假名)在外婆家玩耍时
意外坠入沼气池身亡
小宝父亲一纸诉状
将小宝母亲(被告一)
外婆(被告二)、母舅(被告三)
告上法庭
要求抵偿小宝灭亡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案情简介
近期,开阳法院龙岗法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22年年头,小宝母舅将小宝母亲及小宝接到小宝外婆家玩耍,小宝父亲随后也自行前往小宝外婆家。越日,小宝在外婆家沼气池中溺亡。经公安构造审查小宝溺亡一案没有犯法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备案。后小宝父亲以小宝母亲、外婆及母舅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将其全部诉至法院,要求抵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
承步伐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两边当事人谈话,相识案件环境,同时当即到现场勘测,发明该沼气池已建筑多年,且井口无井盖。随后承步伐官前往公安构造查察变乱产生后报警处理惩罚记录,重复审查案件卷宗质料。
法院审理认为:后世该当在其法定监护人可能其委托的监护人监督范畴内,小宝溺亡时年数仅1岁5个月,原告及被告小宝母亲作为小宝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抖客教程网,导致小宝坠入沼气池溺亡,作为监护人,其权利义务沟通,故原告要求小宝母亲包袱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变乱产生时,小宝法定监护人即其怙恃均在场,小宝母舅不存在姑且监护责任,原告要求小宝母舅包袱姑且监护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同时,小宝外婆虽对小宝没有监护责任,对其的灭亡更不行能存在主观意图,但其疏于对其所有的沼气池的打点,导致小宝所处的情况存在必然安详隐患,团结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被告小宝外婆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 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小宝年仅1岁,属于无民事行为本领人,怙恃未尽到监护职责,系导致其溺亡的主要原因。孩子是一个家庭的但愿,孩子意外溺亡,对付家庭而言无异于好天轰隆,遭遇让人同情。但抵偿责任的包袱应遵循法令划定和证据界定,不能以感情和功效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组成侵权的他方包袱。法官提醒各人,育儿不易,要时刻树牢安详意识,主动规避风险,尽到监护职责,果断防御意外变乱产生。
法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典》:
第二十六条 【怙恃后世之间的法令义务】怙恃对未成年后世负有供养、教诲和掩护的义务。
成年后世对怙恃负有赡养、辅助和掩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失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当包袱侵权责任。
依照法令划定推定行为人有过失,其不能证明本身没有过失的,该当包袱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