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新宁县人民法院
事发地域: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涉及单元:新宁县人民法院
一:本人在8月23日0点0分利用微信付出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付出,抖客教程网,显示因(2023)湘0528执保193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付出账户限制通知无法院接洽电话。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新宁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钱条约、是否正当的环境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739-2598119),接电话人员自称是新宁县人民法院备案庭调整事恋人员,通话全程不提供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且事恋人员还询问本人是否借钱,说明法院处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付出成果。
三:本人通过0739-114查询到0739-2598119该号码挂号为不法院号码。
四:本人湖南省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3)湘0528执保193号该案件
五:法院说可以辅佐和第三方委托方举办协商相同,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而且,法制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
当事人今朝为止没有在湖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张环境而不是用于砍头息印子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国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被告住所与常常居住地纷歧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领。本人在河南省漯河市,无论是住所照旧常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邵阳
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环境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违规加收包管费,综合利率高达百分之36以上。凭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划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取消,可是担当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常常居住地统领原则,照旧凭据住所地统领原则,新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统领权。请贵院清除我的微信付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