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被上外开除,“投放异物”是否构成犯罪?|荔枝时评
文/阳晨
(作者阳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6月12日,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图书馆,学生尹某某向一女生咖啡杯中投放异物。经警方初步调查,尹某某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因尹某某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校方于6月14日按程序给予尹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党规党纪,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目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还在进一步开展中。
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校内受到这样严厉的处分算是“顶天”了,这也足见校方严惩不贷、决不姑息的态度。但这些严厉的处分,是校纪和党纪层面的处理,并非法律层面的深究。对于尹某某而言,他的所作所为,或许不仅是“恶作剧”那么简单,需要接受法律上的深度检视。
现在有一种观点,所谓的牛磺酸泡腾片不是催情药,证明不了尹某某的一肚子“坏水”。的确,从医学角度看,牛磺酸泡腾片作为一种内源性氨基酸,具有一定的中枢抑制作用,能够调节神经组织的兴奋性与体温,具有解热、镇静、镇痛、抗炎、抗风湿等作用,还可以提高机体非特异性免疫功能,但其与能否提升或抑制性功能并没有必然关系。不过,在若干电商平台上,关于牛磺酸泡腾片的说明大多含有“女性专用”“速效”“保健品”等词汇,再配以较为露骨的文字与图片,很容易让人将其与“催情药”等同起来。如果尹某某的购买、聊天等记录,证明其有购买“催情药”的主观故意,那么其投放牛磺酸泡腾片的目的动机,就可以排除“恶作剧”、“开玩笑”等非犯罪的可能。
至于女生发现异常,及时倒掉咖啡,没有造成什么不良后果,也不等于可以既往不咎。根据刑法理论,决定“罪”与“非罪”的,主要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以本案为例,如果尹某某是要给女生倒迷药,实施自己的不法目的,只是因为工具而不能,属于“工具不能犯”,那么这是一种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形态,而不是预备或者中止状态,考虑到显而易见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只不过,根据刑法规定,以犯罪未遂来追责,在实际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保护女性的角度看,任何一起“迷奸”线索都不能轻易放过。2020年7月,广东深圳一家自助餐厅内,男子赵某趁女伴离桌期间,在对方水杯中下药,幸好被餐厅店员发现,以帮忙续杯为由把杯子收走,之后福田警方依法对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采取刑事拘留。但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最终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这是实事求是、尊重证据的态度,但也警示受害者要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保护现场。
正义不应戛然而止。上海外国语大学作出开除学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是正义的体现;而司法部门深入调查、还原真相、依法处理,也将是正义的有力回响。唯有一查到底,对违法犯罪者严惩不贷、有效震慑,才能真正杜绝丑行重演,为女性撑起一方安全的天空,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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